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就业指导处及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送达复查决定书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七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委托代理人应有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请求。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并告知申述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17年7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