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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   点击量:

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

第九条 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附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不论入学时间长短,所交费用不退,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医院诊断证明,需短期治疗方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四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被确认需离校医治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随新生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办理入学手续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指定的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收据到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在校缴纳学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生入学需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如第一学期期末前未缴学费者,取消第一学期考试资格。

(二)二年级学生在第三学期930日前未缴费者,不予学年注册,取消在校学习资格。

(三)三年级顶岗实习学生,第五学期开930日前缴纳学费,未缴费者不予学年注册学籍,不予评定顶岗实习成绩,不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对经济存在困难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成绩与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生卡片,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认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按照《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分制。(90~100分评为优;80~89分评为良;70~79分评为中;60~69分评为及格; 0~59分评为不及格)

(二)考试课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应当控制在该课程总成绩的20%~25%以内(参加学校考试改革科目除外)。

(三)考查课成绩根据平时成绩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平时成绩由平时听课、课堂提问、课内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测验等组成。

(五)含有实验内容的课程,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六)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七)单独考核的实践类课程,按一门课程记载。

(八)获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的学生相关学科可申请免试,成绩按良计;同时获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若参加考试相关学科分别加201510分;获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学生相关学科成绩加3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九)主干课程的实践环节或其它课程实验课时超过该课超过总学时1/4的,其实验成绩单列。

(十)参加省市统一考试的科目,其成绩按统考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转换为相关专业、就业指导课程成绩(学分)、毕业设计成绩(学分)、顶岗实习成绩(学分)等相关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生理有缺陷者,须凭医院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九条 设立学生综合素质考查课,按照学年进行评定。学校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全面考核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促进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学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协议校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

考试违纪的学生,不评三好生,不评奖学金,是学生干部的予以撤换。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参看《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经录取认定后,予以承认,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毕业设计、教学竞赛等教学活动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成绩(学分)、荣誉称号等给予取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参看《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工作的规定》 [2017]49号文件,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2017]50《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转学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四节 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六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前递交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并附有关证明,经系、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核结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未被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着者,视为旷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进行。缓考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视为旷考,其成绩以零分计。旷考的学生,不容许参加补考。

学生因各种原因缺课,一门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取消考试资格。补修完所缺课程后,可给予补考。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初学校安排上一学期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予以标注。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五节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根据每学期学生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实行升级、学业警示和留级与降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课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学业警示,提示学生面临留级或者降级的危险:

  (一)一学期有3门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年有5门课程不及格;

  (三)逐年累计达7门课程不及格。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以下条件的,予以留级或者降级处理:

  (一)一学年有6门课程不及格;

  (二)逐年累计达8门课程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或者被撤消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留或者降到相近专业(新入学的学生第一学期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可以跟班试读,等下一级再留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留级或者降级与休学的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七年。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可以留级或者降级四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级或者降级后,按所留级或者降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当年的学费。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人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后,经学院批准,方可休学。仍需要继续休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四年,次数不得超过四次。

第三十五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经校医院会同指定医院诊断,因病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对创业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习年限可以最长七年,休学批准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审批,主管领导同意即可办理休学。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复学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的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经学院审核备案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时间少于一年的,不准予以复学。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退学者,属正常的学籍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对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全部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在学习期间,历年如有考试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规定的退学门数者,学院在毕业前再组织一次考试。考试全部合格者,予以正常毕业;考试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记过处分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制定《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在学院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详见《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将依据《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两天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院修订《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经201772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