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10000元
二、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无处分等不良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学年综合素质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
(五)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及补考科目;
(六)同等条件下院(系)学生干部、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表奖的学生优先;
(七)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
(八)在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优先。
三、评选范围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籍学生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各院(系)二、三年级总人数,结合上学年考核排名分配名额,各院(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各系推荐名单确定后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单位。
五、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每年按时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或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内容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